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