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上是故意;
2、主体为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其他参加者;
3、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被收买儿童的人身权利;
4、客观上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