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违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隶属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爱人,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欺骗其他违法利益。其爱人,也应排除金融组织的借贷。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做法人实施了欺诈做法,欺诈做法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掩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做法。欺诈做法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做法人所希望的财产处罚,因此,不顾是虚构、掩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做法。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罚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做法。欺诈做法必须达到使通常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无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做法。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通常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并且具有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限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共有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年内屡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置,诈骗数额累计计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丧命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本领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流程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