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义务也是与它注册的目的最直接相关的义务,就是使用。
注册商标的目的绝对不是纯粹的注册商标之后就在那里放置不动,而是要使用其商标。使用是一种权利,同样,国家也把它规定成一种义务。商标注册之后,权利人一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其商标,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期限而没有使用的话,那么注册的商标就会作废,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将会丧失这个商标。
我国的商标管理部门规定,如果在有关部门核准批准使用商标之后的三年之内,权利人没有使用商标的话,那么将会丧失商标的所有权。这是对于知识产权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对于公民申请商标的限制和督促。
第二个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质量保障的义务,就是商标的所有权人在使用其商标来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要保证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
商标是用来标识某种商品的,而商品是为了生产与销售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保证商品的质量,因为商标代表着整个商品的品牌名气,如果品牌与名气在,而质量没有办法跟上的话,对于商家和商标批准一方的信誉都是要受到很大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为了商家的信誉着想,也是为了我国知识产权批准的门槛着想。
这个义务不仅仅是第一手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所必须要履行的,就算是商标转手之后,二手的权利人也必须要履行这个义务,只要使用这个商标,就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
只有对其商标权利进行限制,并且赋予一定的义务,才能够保证整个经济市场的良好运行与信誉的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