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建设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种:
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三是军用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