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既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变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既遂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