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法律援助对象,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