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积极条件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