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能够依法进行质押的。著作权质押登记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的行为。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四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