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害人确实被认定为系“碰瓷”,机动车一方将不会被判定承担事故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碰瓷”行为就属于上述法律条款中的“故意碰撞”,因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上述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受害者属于“碰瓷”。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方式是调取城市监控录像或行车记录仪录像查看,通过“受害人”的异常举动进行分析,并结合事故双方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分析、认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