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立案条件如下: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
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