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定论。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伤往往当场即可发现。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
2、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前,受害人仅仅只是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无从知晓具体的侵害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以后,方能知晓侵权人是谁;
3、治疗终结之日。伤害之日或者伤势确诊之日,受害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受害人的损失数额还无法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