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应暂时停止执行,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