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其适用的前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之关系存在、债务人限于迟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等四个方面。
1.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须债务人陷于迟延。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其他要件的差异表现在行使主体、行使范围等方面。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之权利。民法理论界对代位权的条件表述不一,称构成要件、成立要件、行使要件、适用要件等。事实上,代位权并非债的关系成立之时债权人即可行使的权利,在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债权人并未享有代位权,此等权利的享有需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而且债权人也并非一定须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由此表明在债权发生之后,代位权的行使应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前提。债权人可否行使代位权,取决于其是否充分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因此,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包括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债权人代位权要件问题,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