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的“明示”撤销与变更。包括两种方式:
①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者变更原来所立遗嘱(需要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以公证遗嘱为之)。
②遗嘱人在遗嘱中注明废弃意思。
2.遗嘱的“默示”撤销与变更。包括三种方式:
①遗嘱人前后订立数份遗嘱,且前后的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应当以在后的遗嘱为准,与在后遗嘱相抵触的在前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变更(同样,公证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必须以公证遗嘱为之)。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③遗嘱人故意破毁或者涂销遗嘱,遗嘱视为被撤销。遗嘱人故意破毁、涂销、废弃遗嘱的部分内容的,遗嘱视为被变更(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故意破毁自己保存的“公证遗嘱”的,不发生公正遗嘱被撤销或变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