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企业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在主观方面、行为特点上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没有什么区别,最大的不同在于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而不是国家债券。本条所称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自有资本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代表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和股东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