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市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终结(2010)川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裁定的执行。
申请事实与理由事实:
(一)2010年8月30日市人民法院以(2010)川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一、被告市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借款人民币673648元。
二、诉讼费用人民币10536元,由被告市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负担。
(二)2010年9月23日市人民法院以(2010)川执字第号作出裁定:责令被告市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于2010年9月24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市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早在2006年就已经停业,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偿还欠款的资金来源。
二、被告市棉花原种场种子实业公司拖欠大量职工工资根据市会计师事务所川财审字(2010)第号审计报告,到2010年7月31日,公司应付职工工资1859040元。
三、根据〈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该单位未补单位应补的部份。据测算该单位应补缴养老金1181983元,其中单位应补缴747233元,这一职工安置费用该公司尚未补缴。
四、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
根据市会计师事务所川财审字(2010)第号审计报告,到2010年7月31日,公司净资产仅为58040元,而其债务达11333101.67元(不含应补缴养老金),以严重资不抵债。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应予以裁定终结执行。
此致市人民法院
需要写明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说人也可以是公司,还需要写明申请事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