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然须给付抚养费:属于尚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以及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关于教育费的负担,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
18,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学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这时家长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教育费,该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我国条件下,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中有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而这并不会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当然要是有证据证明子女是一方与他人所生的,那么此时另一方是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