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⑷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