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重点考察的因素。
第一,夫妻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若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属于无效情形的。
第二,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夫妻双方是否是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若一方以欺骗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那么,这样的忠诚协议是可撤销的。比如,女方前往男方单位闹事,男方因担心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晋升、声誉等因素,被迫与女方签订忠诚协议。另外,一般财产关系主要考虑等价有偿的原则,所以会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但是,夫妻关系是很特殊、非常亲密的人身关系,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形,所以,一般不能以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等作为撤销夫妻忠诚协议的理由。
第三,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双方约定:离婚后,过错方无权抚养或探视子女(从法律上来讲,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法定的,不能因为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而改变,这是没有自治空间的)、一方有外遇的,就不能提出离婚(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不能因为约定而改变)等情况,均应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协议无效。
第四,协议内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夫妻之间的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违反性道德契约、危害家庭关系、离婚后断绝亲子关系等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举几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夫妻之间允许配偶“包二奶”或进行交易,允许对方有外遇,违背了婚姻关系最基本的道德。又如,丈夫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遗产赠与给婚外情人,因有违公序良俗,最终被法院判定遗嘱无效。再如,夫妻约定,若夫妻一方出轨,则需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均归无过错方。该协议看起来并没有涉及人身权利的限制,但是,若协议预先设定一方完全丧失财产权利,实际上会限制该方的人身自由,会影响到该方赡养老人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这也是有违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