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争论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财产共有制下,一方签字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两种不同观点的冲突反映了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之间的冲突,两种观点所体现的价值取向需要取舍和平衡。
因此,新解释在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
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