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强险伤残赔偿范围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
根据《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
交强险伤残赔偿范围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