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执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按照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应遵守相关规定;执行机关批准后,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