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户口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自然人正常死亡的,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需携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自然人非正常死亡的,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需携带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