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是由下列机构负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