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