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十六周年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主观方面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刑法学理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由刑法规定或根据司法解释符合犯罪概念,为外在要件。这些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各种形式。通常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方面。寻衅滋事罪的直接客体为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并非仅指公共场所的侵犯秩序,而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及社会主流文化肯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