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原则
(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
(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的要采用书面形式。
2、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由不同的要求,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投保人来讲,首先,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其次,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来讲,首先,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尤其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次,是及时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公平互利原则。
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4、协商一致原则。
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
5、自愿订立原则。
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