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均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经过拆迁之后,虽然拆迁安置房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如果一方将财产直接登记在其他家人的名下,则不能认定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因为归根结底,拆迁安置的房屋仅仅是婚前财产的一种变形,变形之后的财产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今日我坐堂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盛峰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房地产法和建筑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对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廉租公房、借名买房等各类房产案件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律师提醒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抱有投机心理,在拆迁前闪婚、拆迁后离婚,意图从中多得房产,这样想法是非常不切实际的。
3、因为大多数时候,被拆除的房屋都是属于一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人有权利将安置的房屋处分给其他安置人口。加之如果儿媳仅仅是有优惠购房面积,而不实际出资购买,就更无法主张房屋的产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