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上,我国《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建设工程,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法转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规定,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建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收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合同当然无效,非法所得应由法院在诉讼中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