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