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符合以下要件便可认定为破坏选举罪:
1、侵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对选举工作的监管权力;
2、通过各种手段破坏选举;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人,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人,既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选民或代表;
4、要有直接故意,以破坏选举工作、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