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制定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确认,且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