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1、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任何没有获得相应许可,就实施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故此对于被安排从事生产此类器材的职员,在落实生产作业之前,可以要求生产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出示可以证明具有生产资格的证明,若是对方不能出示,那么职员可以拒绝从事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