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质量安全验收的进行如下:建设单位提交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划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备案机关签署文件收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2、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