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6、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7、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送达。
8、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