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出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出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出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出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的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出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限定检验时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超出报废年限的车辆不能够再过户(买卖),但能够继续使用;买卖的话能够先到车管所解决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