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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2-07-08 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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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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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大致区分两种情况,产生三种结果:
    第一种情况,相对人为“善意”时,合同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职务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对法定代表人设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相对人而否认合同效力的根据。
    何为善意相对人?即相对人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超越了其职能权限,同时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因此,当相对人为善意,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学理上的表见代理,故签订合同有效。
    其次,从公司法角度出发,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定,只能约束公司内部,从维护交易稳定性角度,不能苛求所有的合同相对人都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故合同签订双方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条件下,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相对人非“善意”时,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是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代理一章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若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且公司不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追认的,即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无效后,该合同通常被认为无效。
    二是合同效力待定: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相对人不属于“善意”时,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取决于公司是否追认,此时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不予追认,合同即为无效。这是我国法律维护相对人和公司利益的体现,更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全文
    6 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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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订立的超越权限的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力?
法定代表人订立的超越权限的经营合同一般要根据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如果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此时该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是相对人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存在知道的可能性,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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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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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擅自订立合同有效吗
法定代表人越权擅自订立合同有效吗?要看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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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亡父母超80周岁怎么赔付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请注意,此处为引用原文,仅供参考)其中包括:
(一)丧葬补助金的支付金额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对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将按其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具体标准如下:
配偶每月可获得40%的抚恤金,其他亲属则每人每月可获得30%的抚恤金,而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所能获得的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会额外增加10%。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核定后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
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明确规定;
(三)最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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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有效力吗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既然法定代表人被法律设计成公司行为的实施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民事行为时,对外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就是公司越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对于公司而言都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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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是发起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自公司正式创立伊始,所有引入股权投资的股东并不必然就是创始团队成员。
在创建初期阶段,暂无任何股东介入,唯一存在的便是发起人。
一个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指参与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主动提出设立新公司的请求,积极购置公司的资金或股票并为公司的初创运营负有责任之人。
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通常将会晋升为享有股权的股东地位。
当公司顺利建立之际,发起者便成功转变为了股东,享有股东应有的权益,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股东职责。
当然,若想成为真正的股东,发起人必须确保公司能够顺利成立,并且在公司设立阶段积极筹备,认购过股份,支付了相应的出资,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署了公司的章程,否则发起人未必能成为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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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有效力吗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有效力吗?要看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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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代位求偿跟代位追偿有什么不一样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保险法领域,追偿权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尽管都源于各自独特的法律渊源,然而它们的主要差异之处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各不相同。
追偿权主要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为投保或者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行为人(亦或是投保义务人),他们均属于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而代位求偿权则主要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并非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二者也有所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避免那些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员为违法驾驶者承担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而代位求偿权作为损失补偿原则的衍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取双重赔偿以及防止第三者逃避应尽的责任,从而使得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
最后,从法律性质角度分析,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虽然同属法定权利范畴,但其性质却大相径庭。
追偿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那些履行特定义务之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之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着基本的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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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和越权代理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越权代表和越权代理的合同效力是要根据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来确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代理合同的规定中,相对人为善意即合同相对人主观上不知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订合同行为超越了权限,该合同有效。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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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如下六大差异: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被尊称为“人资两合公司”,这意味着其运营过程不仅仅是资本的结合,更体现了各股东之间的深厚信任关系,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将其视为介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种形式;
反之,股份有限公司则完全属于资合公司的范畴,仅仅是由股东资本的组合而成,股东之间并无任何信任关系。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人数有着明确的限制,规定为两人以上但不得超过五十人,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却没有上限,只需确保不少于五名股东即可。
再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士转让出资时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方可进行,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士转让出资则不受任何约束,可以自由转让。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公开募集股份或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权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众多且流动性强,因此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最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显著特征在于:
其所有资本均被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也需以其全部资本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上市公司便是典型的例子。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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