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风险如下: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煳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
3、如果采用传真订立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原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