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3、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①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②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③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④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⑤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部门予以申诉,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有时间、形式、内容和次数上的限制,不符合条件是不予受理的。所以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处理,适当保留现场证据,以免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