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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依据是什么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2-07-09 江西鹰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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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依据是证据事实来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全文
    12 20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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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什么区别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时间不同:1、确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的证据规则,使人们尽可能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2、确立使用传来证据须极为谨慎的证据规则。传来证据在经过中间环节时可能出现信息失真,因此对传来证据应格外慎重,需将它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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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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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什么意思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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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务对于借条用不用归还原件怎么判断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涉及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借条的原始资料务必要按照规定提交给法院进行核实。
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便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
然而,借条在审理过程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成为开庭审判时所依据的有力证据之一。
当出借方仅持有借条,并向法院主张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时,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出借方是否确实已经提供了借款,以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在涉及金额较小的借款案件中,如果出借方仅凭借条来主张权利,那么借条既代表着双方达成的借贷协议,同时也是交付借款的直接凭证。
这主要是由于在小额借款的情境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判断,出借方无需额外提供转账凭证以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
只要借条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证明效力,法院便会对当事人的诉求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一)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二)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三)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
(四)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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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四个重要环节,即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以及普遍性管辖权。
关于这四种原则,我们将分别从其概念及内涵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属地管辖权,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所有自然人(除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之外)、动产以及所发生的各类事件都拥有管辖权。
其次是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个国家对那些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施司法管辖的权力。
再者是保护性管辖权,它是指当外国公民在他国领土以外侵犯了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权益时,该国有权对此类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
最后是普遍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国际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为本国人,均可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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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丢失怎么办?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是第一手还是第二手。举个简单的例子:一般情况下,自己亲眼看到的是原始证据,听其他人说的则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研究的出发点就在于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运用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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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认为企业无故罚款就是敲诈是否有依据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企业无理且未经任何依据地实施罚款的行为,实属违反法律规定之举。
作为雇主的企业并非属于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因此无权以此种方式对员工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面对此种状况,作为劳动者的您有权首先尝试通过与雇主进行合理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机构介入处理。
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之后,若对仲裁结果仍有异议,您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是否涉及敲诈勒索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构成敲诈勒索罪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行为人应为一般的犯罪主体,即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行为人须采用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向受害者索取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为显著的特征;
此外,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若行为人的目的仅限于其他方面,例如债权人为了追回债务而对债务人施加威胁,那么便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婚前财产和债务的划分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如何明确区分婚前财产负债与婚后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单独负责清偿,因此作为债权者,仅能对相应的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而不得在债务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向其配偶提出要求。
然而,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这是与一方婚前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相匹配的。
若夫妻中的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那么该方婚前债务的性质也会因为财产性质的改变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后,婚前债务应如何进行处理?婚前债务应由债务人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归各自主张所有,则双方可协商清偿;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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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传来证据?
在司法活动中,并不能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只能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于传来证据。因为不管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它们的来源都必须合法。来源不明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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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淮南东方明珠延期交房的原因及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延期交房”指的是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的房屋成熟并可供使用的期限之内,未能按照条款要求将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房屋交付予购房者入住的现象。
延期交房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延期交付。
此类延期交付是由施工进度延迟或相关政府许可手续处理缓慢、天然气管道设施完善迟缓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房屋交付时间超出预定范围。
这种类型的延期交付属于交房时间的顺延,购房者需给予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的耐心等待即可顺利接收房屋。
其次,第二种情况是非正常的延期交付。
这类延期交付主要源于开发商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项目建设、相关政府许可手续存在违法行为且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等原因,从而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期或短期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
从法律角度来看,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则视为构成了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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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存在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可以有把握地推翻已经作出的原判决和裁定结果。
2.原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在现有证据中无法得到充分证明或者证明力度不足。
3.原判决和裁定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经过细致的核查与验证后,发现其真实性受到质疑且无法被确认真实性。
4.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或人为因素等原因,导致原判决和裁定所依赖的重要证据未能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与辩论,而直接予以采纳。
5.在审理某一争议案件时,对于某些重要的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自身在客观条件上的限制,无法自行收集或获取,因此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收集的申请,但遗憾的是,人民法院对此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工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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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在司法活动中,并不能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只能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于传来证据。因为不管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它们的来源都必须合法。来源不明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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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北京市房地产纠纷统计数据及其法律分析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方面,首先应该尊重并鼓励争议双方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加以解决。
若合同明确规定了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关裁定,那么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及时向有资质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条款或者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类纠纷应提交至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及到不动产权益,因此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纠纷的诉讼管辖权通常会赋予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条款或者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重新约定仲裁事项。
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仍然无法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最终的纠纷案件将由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房屋拆迁分配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要关注的信息是,在补偿措施实施前,该被拆除的房产究竟属于何方所有。
若其为私人所拥有,那么关于分配的问题则不复存在,理当归属于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其次,倘若该房产为家庭成员按份共有,那么便可依据先前的共有比例来进行分配。
然而,若该房产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那么就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如若协商无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家析产,从而对该补偿利益进行合理分割。
在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内部的分配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基于平等、公平合理乃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承租人和同住人与补偿款之间存在着共有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则上也应该予以平均分割;
同时,对于年长的同住人和经济来源匮乏的同住人,我们会给予适当的照顾。
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老年人和经济来源匮乏者的社会保障相对不足,他们的后续生存和发展能力较为薄弱,因此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
另外,公房的大部分来源于老年人,所以在分割时也应对其利益给予适当的照顾。
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曾额外支付过多款项,那么他们可以获得适当的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交换的原则。
最后,如果被拆迁的公房内有未成年人居住,那么对其实施实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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