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
1、 接管破产企业(人、财、物、文档、资料、印章等);
2、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 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4、 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5、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6、 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
7、 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
8、 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9、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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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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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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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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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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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