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为以下几点:
1、在销售、生产的商品中加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仍然进行销售的;
2、商品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应予以立案;
3、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仍然提供给屠宰厂等加工服务,或继续销售其制品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