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在出具借条时,误写成了“欠条”,但是内容上还是借条,那么实际上影响不大。
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对“欠条”进行补正,协商将名称改为“借条”;如果说在内容上也存在歧义,并且双反就此产生了纠纷,那么需要就具体内容进行解释。
比如说: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期限,那么债权人就需要注意,要及时向对方催告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