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如果不想离婚,是可以拒绝的。如果女方并无重大过错的,男方在哺乳期起诉离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并未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
男方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此种例外情况一般包括小孩的亲生父亲系婚外第三者,或女方存有严重家庭暴力倾向,不立即离婚可能危及双方或小孩人身安全的情况等等。
哺乳期离婚,基于哺乳等条件考虑,孩子一般是判给女方;但在女方有下列情况情况时,一般判给男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前提是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