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领结婚证的,则双方就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彩礼是需要返还的。但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没有结婚证也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彩礼不需要返还,除非双方最终离婚了,且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彩礼才需要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