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腐工程质保期一般根据材料和配套方案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质保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3、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