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没有强迫、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并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处罚;按照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强行与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安全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按刑法对该罪行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数罪并罚。
而如果在国家机关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时,聚众阻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首要分子和使用暴力、威胁进行阻碍的参与者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