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2、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就此归纳出这一特定概念的法律特征或要素为以下几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上呈持续性;状态上呈稳定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共同居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强调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则表示双方有共同的住所。
3、尽管在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存在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存在争议。实践中应将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姘居关系进行比较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