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四、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五、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